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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合肥讨债公司 时间:2026-06-02 点击:52 官网:https://www.yijianshua.com/
合肥追账公司成功调解两起涉企合同纠纷案件,不仅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积怨,更为双方保留了继续合作的空间。
2011年3月,杨某等三人与某汽车货运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协议,约定该服务中心将其位于南阳市城区一土地及地上附属物租赁给杨某等三人,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按年支付,于每年到期前1个月预交下一年租金。杨某等三人租赁该土地用于经营建材市场,并按协议约定支付租金至2023年9月30日。2023年,南阳市区某道路延长工程需征收所租赁的部分土地,杨某等三人认为所租赁的部分土地已被征收,且市场被新修的道路阻断,影响经营,各商户均要求降低租金,故要求某汽车货运服务中心降低租金,双方因此产生矛盾。某汽车货运服务中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等三人支付租金。后双方经过协商,均同意对下余土地进行测绘,确定租赁土地的面积,某汽车货运服务中心撤回起诉。随后,双方对下余土地进行了测绘,确定了租赁土地的面积,但双方对租金标准仍各执一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26年,某汽车货运服务中心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张丰景主动与双方联系沟通,并进行实地勘查。经了解,杨某等三人经营该建材市场十几年,已投入大量的资金,如果简单判决解除合同,杨某等三人十余年的投资将血本无归,市场内百余商户更将面临搬迁、停业甚至赔偿下游客户的连锁反应,不仅影响数百个家庭的生计,更会破坏整个建材市场的有序稳定发展。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耐心劝说双方,若放任矛盾扩大,不仅承租方前期投入付诸东流,出租方也需要面对后续土地重新招租的空置期成本,不如调整租金继续履行合同,保障双方持续收益,兼顾合同约定与履行现状。经过多轮协商,结合征收后实际租赁面积变化、道路对经营的实际影响,达成初步调解方案:按照测绘后实际剩余土地面积核算租金,同时参照道路施工及通行对市场客流的影响,酌情下调单位面积租金。
然而,调解并未到此结束。对前期未支付的租金,原被告又起争议。某汽车货运服务中心认为,不应按新租金标准计付前期租金,且杨某等三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金;而杨某等三人则表示,已开设专门账户并将前期租金存入其中,不存在违约行为。为了不让工作前功尽弃,承办法官再次将原被告约到一起,希望双方能够换位思考,放弃眼前小利,为后续长期合作提供良好的基础。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杨某等三人保住了经营十几年的市场,百余商户也得以继续安心经营。一场可能引发市场稳定经营的纠纷,化于无形。
2024年12月,某新能源公司与陈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陈某负责客户业务洽谈、测量等工作,公司按完工的光伏板数量支付业务费。陈某顺利完成10户共计800余块光伏板的业务,但公司仅支付部分费用。合作期间,某新能源公司因光伏板造价及利润问题提出调低业务费,遭陈某拒绝,双方由此产生纠纷并引发冲突,当事人多次报警,矛盾也越积越深。最终,陈某向卧龙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新能源公司支付剩余业务费并赔偿损失。
某新能源公司应诉后,情绪激动,明确表示拒绝调解。承办法官张丰景经过开庭审理,了解到双方对陈某完成的光伏板数量无争议,仅对各型号光伏板的单价有争议,但因双方前期矛盾较大,调解一度陷于停滞状态。面对僵局,张丰景果断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一方面,从法律角度向被告方明确指出,合同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未经对方同意的单方降价主张不具备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告知陈某,合同中未约定单价的部分型号光伏板,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法院可参照市场价或通过委托鉴定予以认定。同时,结合双方从事经营活动的实际,法官劝解双方通过调解降低诉讼成本、及时回笼资金,并运用“和气生财”“冤家宜解不宜结”等传统理念,引导双方放下恩怨,促成调解。最终,在张丰景的耐心劝说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某新能源公司当场向陈某支付了下余业务费,双方握手言和,并表示将继续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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