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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讨债公司成功代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老刘在收到全部款项后向小麦发来了这条微信

发布:合肥讨债公司 时间:2025-02-05 点击:208 官网:https://www.yijianshua.com/

“谢谢小麦,全部工程款都已经收到了,让大家费心了!”


合肥讨债公司成功代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老刘在收到全部款项后向小麦发来了这条微信。


老刘是承接建筑工程的包工头。两年前,老刘承接了一项景观提升工程。施工前,老刘与发包单位A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对改造方案进行了充分讨论,确定方案后,老刘便带领工人进场施工,但并未及时与A公司签订书面合同。工程顺利完工后,老刘与A公司沟通工程造价事宜,A公司确认尚欠老刘工程款300万余元。如今工程已经完工并交付一年多了,A公司仍没有向老刘给付工程款。


案情分析


小麦深入分析案件情况、整合相关证据后认为虽然案涉工程是景观提升工程,从事此类工程建设的承包人需要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老刘系自然人,并不具备法定施工资质条件,但老刘实际上完成了施工任务,理应获得合理的折价补偿。因此,小麦在接受老刘委托后就立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的施工地点全部在A公司,工程最终受益人也是A公司,且A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初期就参与讨论了改造方案,老刘有理由相信自己与A公司建立了施工合同关系,并且在工程完工后老刘多次向赵某催要工程款的过程中,赵某还多次承诺尽快解决工程款事宜,据此能够认定案涉工程的合同主体为老王与A公司。尽管老刘作为自然人不能作为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但他实际上完成了施工任务,理应获得合理的折价补偿,故法院支持了老刘要求A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小麦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规定,承包人只有具备从事工程建设的相应资质等级,才能承包相应的工程建设,订立相关的建设工程合同。自然人个人不具有承包人的资格,不能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在本案中,即便老刘与A公司签订了合同,也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仍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标题:合肥讨债公司成功代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老刘在收到全部款项后向小麦发来了这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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